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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醉酒女友留在酒店休息女友被性侵竟是酒店工作人员所为

来源:米乐m6官网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31 04:20:17

  相信现在很多朋友都喜欢外出旅游,旅游肯定要住在酒店旅馆之类的地方,虽然说酒店旅馆中每个房间都有专门的房卡,但那也不是绝对安全的,说不定起了坏心思的,就是酒店内的工作人员。

  年轻的小李和小刘是一对恋人,两个人谈恋爱有一段时间了,感情一直很稳定,小李为了讨女友小刘欢心,就计划着要带小刘外出旅游,一方面能够散散心,二也想借此增进两人的感情,女友小刘本身就很喜欢旅游,听到小李的提议自然是开心不已,一口就答应了下来。

  小李在做好旅游攻略之后,就带着女友小刘踏上了恋爱旅程,可是这个原本甜蜜的双人旅行,却因为在酒店里发生的一件事,甜蜜变成了痛苦,小刘甚至还想轻生,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根据小李回忆,当他带着女友小刘去到旅行的地方,就在当地的一家酒店办理了入住,随后小李的朋友打电话来说,他们已订好了饭店,让他带着女朋友一起去喝酒聚会,于是小李和小刘简单的收拾了一下就一起去聚会了。

  但是小刘的酒量很差,饭桌上大家盛情难却,她喝了两瓶啤酒就醉倒在小李的怀里了,小李看到女友小刘醉的不省人事,也担心她会不舒服,就把小刘送回到酒店了。

  因为小刘喝醉了吐的身上很脏,小李就帮她把衣服都脱了,然后让她躺在床上的被子上休息,小李简单的收拾了一下衣物,自己洗了个澡也准备休息了,但是这时候他的朋友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方才散得太快,都没有尽兴,说他们也住在这家酒店,让他去他们房间里聊聊天,再喝两杯。

  小李觉得反正都在同一家酒店,而且女友小刘也已经睡着了,自己出去聊一下天也没什么太大的问题,就同意去朋友那里聊一会,小李出去的时候已经把酒店的房门锁好,并且还特意的嘱咐了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不要去房间里打扰女友休息,假如发现女友有任何的情况,都可以每时每刻到酒店的702号房间找他,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表示知道了,小李就放心的去找朋友喝酒了。

  可是让小李没想到的是,当他和朋友聊完天,回到酒店的时候,他发现女友小刘的状态不太对,他出门的时候小刘明明是睡在被子上面的,可是现在她睡在被子里面,而且她依然在熟睡当中,并不像醒过来的样子,小李心里觉得不对劲,于是把小刘叫醒,这时两人发现床上还多了张房卡。

  这时候,小李和小刘都意识到可能有事情发生,难道是有人趁小李出去,进来对熟睡的小刘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想到这里,小李和小刘都紧张起来,小李让小刘去卫生间检查身体是否有异样,小刘去到卫生间,检查后发现了自己的确实不太对劲,,于是两人好紧找到酒店,说了他们刚刚经历的事情,要求查看酒店的监控,酒店的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让小李和小刘查看了酒店的监控。

  当小刘看完酒店的监控以后,彻底崩溃了,她不清楚自己做错了什么,她明明只是喝醉了酒,在酒店的房间里休息,为何会遭遇到这样的事情?

  原来,小李和小刘从酒店的监控画面中发现,在小李离开房间不久后,一名白衣男子便偷偷进入了两人的房间,大概过了6分钟之后,这名男子就悄悄的离开了房间,可是过了没几分钟,这名白衣男子又再次进入了两人的房间,而这次他待的时间更久了,竟然有10多分钟,结合小刘身上的异样,小李断定女友小刘一定是遭到这名陌生男子的侵犯。

  小刘因为醉酒对于当时发生的事情绝对没了印象,但是身体的异样让她清楚的清楚自己遭遇了什么,小刘觉得很崩溃,同时也没办法面对这一切,她觉得这就像一场噩梦一样,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她萌生了轻生的念头。

  对于女友小刘的遭遇,小李觉得很气愤,但是更希望能替小刘讨回公道,查明真相,找到这个白衣男子,将他绳之以法,在小李仔细查看监控时,猛地发现这名白衣男子很眼熟,好像在哪里见过,小李想了一会,发现他就是自己曾拜托照顾女友的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于是小李急忙报警。

  酒店的负责人在得知这件事情的真像后,也表示会积极努力配合警方的调查,酒店负责人称,进入小刘房间的这名男子,就是酒店的工作人员,这名男子在酒店工作的时间仅仅半年多,所以酒店的老板对他的详细情况也不太清楚,不过他表示,对于小刘遭遇的事情,酒店在确定了警方对这名男子的调查审讯之后,会严肃处理,并且给予小刘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酒店以后也会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事情。

  在警方的调查取证之后,证实了这名男子趁小刘醉酒沉睡的时候,对其进行了侵犯行为,警方也以罪对这名男子进行了拘留,案件的后续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审理当中。

  经过这件事情,也提示警醒我们外出旅游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喝酒也一定要量力而为,不可喝的酩酊大醉,不省人事,这样容易给坏人可乘之机,所以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然真的出了事情,就后悔莫及了。

  这交友还真得谨慎,人品真的很重要,否则真的会发生“赔了夫人又折兵”事情来,这不,男子闫某认识朋友王某某并一起自驾旅游,没想到把自己女友送进了狼口!

  案件发生在贵阳,两对情侣四个(闫某某与贺某,王某与代某某)一起自驾旅游,晚上住酒店的时候为了方便继续聊天,四个人竟然只开了一间客房,没想到王某趁闫某睡到沙发去之机,爬上了闫某女友贺某身上做出龌龊之事,贺某竟然浑然不觉,还觉得怎么男友今晚表现不错,当意识不对劲为时已晚,已失身对方。

  女子男友气得直接报了警,没料到民警到来时王某当场不知羞耻辩解:“我不是,她很配合的,还说我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

  闫某某与女友贺某平时喜欢和朋友们自驾游,这次他准备陪女友一起从贵阳到修文旅游,依然是自驾前去,想着还是邀请朋友一起去好吧,人多也热闹点,于是闫某联系上了朋友王某商量自驾出游的事宜,王某也把女友代某带了同去。

  事发当天,一行四人直到凌晨3点入住了修文某酒店,当时因为太晚了,酒店正好只剩下一间标间了,四人觉得都这么晚了,随便将就一晚也问题不大吧,正好大家一起还能商量一下第二天的行程安排呢,于是四人一起住进了5003号标准间。

  一天下来实在太困了,没多久四人都沉沉入睡了,直凌晨5点左右,闫某觉得床上睡着不舒服,于是独自下来躺到了旁边的沙发上去睡着了。

  没过多久王某醒来要上厕所,回来的时候发现闫某竟然睡到了沙发上,床上只有其女友贺某,而这时贺某睡资撩人。

  其实王某对闫某的女友美色垂涎已久,只是碍于朋友关系,那蠢蠢欲动的邪念一直控制着,而就在这一段时间他竟然觉得这是个好机会,房间内灯已关掉,两张床的位置根本就看不清人的模样,而闫某又在沙发熟睡,这不正是接近贺某的好机会吗?

  被情欲冲晕了头脑的王某也顾不得自己的女友就在身边,竟然要对贺某行不轨之事,于是他直接就爬上了贺某的床上去,直接就搂住贺某。

  这时的贺某睡得迷迷糊糊的,加上没有灯光,一时误以为是男友闫某某,于是随即应合了上去,王某暗喜中把脱光了贺某这衣裤,没一会就开始和贺某发生了性关系,而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贺某都毫无察觉有什么不对,所以全程都是配合的,她感觉今晚男友表现特别出色,忍不住说了句:“今晚怎么这么棒。”

  完事之后,王某还没有来得及离开,贺某却随手开了床头上的灯,这让王某始料不及想躲都来不及,这时贺某才发现刚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竟然是王某,急忙一扫房间,自己的男友在沙发上睡得正得,还“吧唧”嘴巴呢!

  贺某气得当场大叫起来,怒斥王某不是人!这时闫某某和代某被惊醒,两个都看到赤裸的王某和贺某,闫某顿时大怒,气得暴打王某,房间里顿时乱作一团。

  没料到民警到来时王某当场不知羞耻辩解:“我不是,她很配合的,还说我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

  这真的是太荒唐了,俗话都有说“朋友妻不可欺”,这个王某竟然敢在朋友面前其女友,这种荒唐事只有毫无人品,道德底经可言的人才能干得出来的。

  至于他所说的“她很配合的,还说我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更是对法律的亵渎!那是对“罪”定义的曲解。

  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

  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因此,即使行为人认为自身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能否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一定要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罪。

  是否构成罪,不能从“强”字的面字进行解释,不是只有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才会构成罪,构成罪的重要依据是“是否违背妇妇的意愿”,就是我愿意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愿意不愿意在某中场合采用某种方式与你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你有没有剥夺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说你的性行为有没有正真获得女方的同意。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能否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中的“能否反抗、是否知道反抗”属于“其他手段的范畴”,比如: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女等

  也就是说,在妇女丧失自理能力或无意识状态,又或者不知情(比如不知道不是自己的伴侣)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个人的意愿对妇女进行性行为,只要在事后妇女察觉并提出抗议,绝大多数都是构成罪无疑的了,因为你并没有事先得到妇女的同意,可视为违背妇女的意愿,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避免在任何状态下给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王某趁闫某离开床到沙发睡之机,偷偷爬上贺某的床上欲与贺某发生性关系,室内没有灯光,贺某误以为王某是男友闫某,当王某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反对,因为她认为对方就是闫某,王某正是利用这点与之发生性关系,此行为牧特征符合“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意思表示,冒充贺某的男友进行;利用贺某的不知情不知道反抗,实施了行为。

  并从事后贺某的怒斥及报案行为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是完全违背了贺某的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罪。

  而王某辩称:“我不是,她很配合的,还说我么今晚表现得这么出色。”纯属荒谬,毫无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妇女、奸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是重罪,如果没有正真获得贺某的谅解,王某将面临判处3年-5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一位女子和朋友聚餐喝了不少酒已有七八分醉意,喝完酒之后朋友们提议去会所按摩放松一下,于是她也跟了去,期间女子因为尿急而上了一趟厕所,回来的时候却迷迷糊糊地看错了房间走进了一个男子的房间,直接躺在了男子旁边,没想到这个男子不仅没有叫醒她,反而觉得这是个机会,可以省500元叫另外的服务,于是趁机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这下事情可完了,他为了省500元,但承担的责任可就大了,结局让他直接崩溃。

  事发四川叙州,这一天女子卢某人逢喜事精神爽,邀请了几个朋友聚到一起来吃饭喝酒,酒足饭饱之后朋友们还没有尽兴,于是提出去一家会所按摩放松放松,那里的服务还是可以的,于是卢某欣然同意,于是一行人直接前往会所。

  但是这样一个时间段的卢某酒喝得有点多,走路都走不稳了,几个朋友都去按摩了,她这时却有点尿急,于是就上了趟厕所,却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她回来的时候看错了房间,把806房间看成了808房间,一头就闯了进去,直接倒在一张按摩床上嘀嘀咕咕地自言自语,这酒劲上来了,她根本就没注意身边的人对还是不对。

  而这时房间里一个男子罗某正在让技师按着摩呢,卢某没闯进来前技师为了能拿到更多的提成,一边给罗某按摩一边死磨硬泡地向罗某推销其它的服务套餐,这罗某不舍得更出那么多钱去消费,但又不能丢了面子,于是找着很多理由拒绝,但这技师不依不饶的让罗某正心烦,卢某这时突然闯了进来,直接就倒在旁边的按摩床上,直接就睡了。

  罗某一下子给吓了一跳,还没反应过来这是怎么回事,却以为这是罗某的朋友,她说:“你朋友好像醉了呀?”这罗某一听,脑子灵光一闪,接上话:“是啊,所以别给我推什么套餐了,你这有比我自带的套餐好吗?”

  技师当然明白罗某的意思了,这种事情她们是很会看眼色的,于是技师也没有去叫醒卢某,反而当即询问罗某:“还需不需要继续按摩呀?”罗某表示不用后,她随即离开房间。

  这时的罗某其实看到卢某长得漂亮,脑子里就冒出了一个邪念,他想趁卢某醉酒时与她发生性关系,比加多500元升级会所的其它服务强多了,就因这荒唐想法,让他绝对没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

  技师出去后,罗某伸出脑袋往外察看了一下有没有人经过,于是返回房间把醉熏熏的卢某抱起来平放躺在按摩床上,立马就趴了上去,这时的卢某突然清醒了些,她发现罗某趴在自己身上,意识虽然还是没有完全清醒,但迷糊之间还是可以感觉到事情的发生,于是想着反抗,用力推着罗某,但是实在醉得厉害,她的反抗根本无济于事,罗某很快就开始了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也就彻底失去了反抗的能力。

  罗某结束后刚从卢某身上下来,卢某酒也醒了一大半,发现了自己衣服不整,还有个大男人在屋子里,她吓了一大跳,并大声质问罗某:“你为什么跑到我的房间里面?”

  这时罗某还不清楚自己犯了什么错,也不赶紧离开,而是对卢某说:“这是我的房间,是你走错了房间。”

  这时卢某想到自己还被了,跳起来对罗某就是一顿打骂, 这一闹腾会所立马炸开了锅,工作人员和安保都跑了过来,卢某的朋友们也意识到卢某被了,围着罗某要个说法,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会所经理看卢某闹得比较凶,怕出事,遂打110报警。

  很快民警过来,直接把罗某,卢某及其朋友一同带回了警局接受调查,最终检察院以罗某构成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定罗某对卢某的行为构成了罪,将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

  但是罗某却当庭提出了抗议,其认为与卢某的性行为并不构成罪,其行为都是在卢某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罗某给出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点:卢某虽然是喝了酒,但她能自己独自一人上厕所,并且能独自一个回来走到房间里,这说明了她当时并没有醉到不省人事的程度,她能清楚地想到自己的行为,因此,也不可能在发生性关系时受到如此大的性刺激而没有察觉,这完全是不合常理的,因此从此种情况可以让明,她的意识是基本上可以清醒地意识到事情的发生。

  第二点:卢某在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罗某并没用暴力手段,并且卢某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也有强烈的生理反应,很显然是处理享受的状态,并且罗某很顺利地完成了性关系行为,这足以证明,卢某是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

  根据以上的两点,罗某认为其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出于卢某的自愿,罗某因此不构成罪。

  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罪就是侵犯了妇妇的贞操权,侵犯了妇女自由选择性行为的权利。

  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

  也就是说,只要妇妇不同意与你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妇女不同意以某种方式与你发生性关系,而你不顾对方的反对,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你是采用了何种手段达到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

  总而言之,只要妇女不同意与你发生性关系,而你想方设法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只看是否用“强”这个字面上,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能否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不反抗不代表就是愿意,由于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所以行为人一定要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样才可以让行为能顺利完全,而这过程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妇女因身问题造成不知反抗,就如同“醉酒”,在这种类似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未得到妇女的同意意愿表示,妇女均可保留提起诉讼。

  第一:品格证据,通过卢某的朋友一致证明,卢某一向洁身自好,从来就不会乱搞男女关系,并且酒品也一直很好,也不会酒后乱搞男女关系,更不是那种与陌生男人第一次见面就能发生性关系的那种人。

  第二:卢某对其进行性侵犯的时候,卢某已处于半清醒状态并想到自己受到了侵犯而采取了反抗行为,但因为酒后无力,反抗起不到任何作用,并且在反抗过程中在身体上留下了因反抗而受伤的证据,这足已证明罗某在性侵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

  第三:事发后,卢某对罗某质问、打骂,情形非常激动,说明卢某事发时,并不是自愿的,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发时,罗某以暴力的方法,压制住卢某反抗,违背其意志。至于卢某自愿进入房间,监控视频显示,卢某当时走路都走不稳,各个房间也差不多,806和808是挨着,在行为人醉酒的情况下,走错房间很正常,并不能因此认定卢某构成自愿。

  至于罗某所陈述卢某在与其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卢某在生理上的反应,存在强烈的性反应,表示“她也在享受”,卢某也承认这是事实,但是以为这理由来逃避法律制裁却是很荒唐的,“性生理反应”是一种因收到外部作用力刺激而激起来的机能反应,这种生理反应是完法由个人意识所能控制的,是一种本能反应,不足以说明是出于个人意愿。

  最终,法院从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考虑,决定对罗某从轻处罚,判处了罗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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